臺北市議會第11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質詢議員:林晉章 質詢對象:停管處 質詢題目:經營停車場業者共有幾家?領有多少張停車場登記證?已參加公會者又有幾家? 說 明: 一、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: 同一區域內,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、行號,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,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;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,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,稱為會員代表。 二、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: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,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,逾期不入會者,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;逾期再不入會者,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。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,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,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,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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